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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秩序,押金“托而不管”侵害用户权益

云栖网 2018-08-03 11:18 来源:互联网

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秩序,押金“托而不管”侵害用户权益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云栖网:僵而不死,押金难退。

这或许是当前小蓝单车的现状写照。

目前,小蓝单车所属公司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已处于“僵死”状态,其法定代表人也难觅踪迹,但其共享单车服务,因滴滴与其签署的“托管协议”依旧可以在一些路面上可见和可用。

从用户角度来看,虽然小蓝单车还可以继续骑行,但是,如果用户不想骑行而希望退还押金时,是无法退还押金的。

从小蓝单车角度来看,看似品牌还存在,车辆还在街头提供服务,但是,骑行费用收取权已经转由滴滴旗下公司承接。

因此,小蓝单车业务如果需要继续运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政策要求,积极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确实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就应该参照“小鸣单车”的破产处理方式,依法破产注销。

前车之鉴:小鸣单车拒不退还押金,进入破产流程

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秩序,押金“托而不管”侵害用户权益

2017年12月,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小鸣单车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018年3月22日上午,广州中院就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广州中院作出如下认定,并当庭宣判:小鸣单车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小鸣单车应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5月18日,广东消委会发布消息称,小鸣单车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押金未退还的消费者可进行债权申报。

媒体报道显示,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小鸣单车”用户有效申报的债权118738笔,申报的债权金额普遍在200元左右,也就是押金;供应商申报的债权28笔,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9129702.47元;另外,管理人核实的职工债权115笔,经济补偿金及欠薪合计1619365.51元。

合计一下,债权总金融超过4000万元,而经管理人前期摸查,目前小鸣单车账户资金仅剩余存放于微信账号上的35万余元。

显然,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再按照“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等顺序清偿,其中,用户缴纳的押金清偿顺位并不明晰。

而现在的情形可能是,小鸣单车留存的资金可能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单车托管: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市场秩序

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秩序,押金“托而不管”侵害用户权益

2018年1月9日,滴滴和小蓝单车就双方达成的所谓“托管”合作,分别向公众进行了说明。

其中,小蓝单车在“致用户的一封信”中表示,小蓝单车业务将交托管给滴滴出行,用户可通过滴滴出行APP继续使用小蓝单车。

而对于用户备受关注的押金退还事宜,小蓝单车在“致用户的一封信中”提出,滴滴出行为小蓝用户的押金、特权卡和充值余额返还提供了一个备选方案,1月17日起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转换为滴滴单车券和出行券(具体方案请关注滴滴APP近期公告),不接受转换的用户,针对其押金、特权卡和充值余额,小蓝单车仍将努力寻求解决办法。

表面上看,滴滴托管小蓝单车业务后,既能保障小蓝单车用户继续骑行单车,还为用户押金退还提供了“变通”机制,似乎是对用户权益的保障。

但实际情况是,滴滴“托管”小蓝单车支付的对价,小蓝单车到底如何使用了,无人知晓。

更重要的是,用户押金缴纳的是现金,现在申请押金退回,只能选择滴滴出行券或单车券,不仅涉嫌强迫交易,还相当于变相“吃”掉了用户押金。

而从市场竞争来看,由于共享单车竞争粗放,在很多城市都出现了投放饱和的问题,迫使包括上海、北京等多地发布了“禁止新增投放”的行政指令。

事实上,“禁止新增投放”的本意是希望通过供给侧管理,加快市场优胜劣汰,将没有资金实力或线下管理能力等企业有序引导退出市场竞争。

但是,滴滴对小蓝单车的“托管”合作,不仅使得可能资不抵债应予破产清算的小蓝单车得以继续残喘,持续占用公共资源,也使得部分城市“禁止新增投放”的行政管理目的可能“落空”,进而破坏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权责对等:负责运营、收费,就应该负责押金退还

小蓝单车“僵而不死”扰乱秩序,押金“托而不管”侵害用户权益

《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从立法趋势来看,押金依约及时退还不仅是共享单车企业的合同义务,也将成为法定义务,对于拒不退还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不仅要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还会遭致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处于“托管”状态的小蓝单车,要么,滴滴或其子公司全盘收购,再为用户提供退押金现金或兑换券,让用户自主决定,要么,滴滴退出小蓝单车运营,由天津消协参照广东消协的做法,对小蓝单车所属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并最终完成企业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否则,滴滴打着“托管”的名义,不仅继续使用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单车资产在运营,而且不排除还以其名义继续生产、制造大量小蓝单车,在各个城市进行投放,挑战有关“禁止新增投放”等管理措施。

而这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ofo、摩拜或哈罗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尤其是对于ofo来说,其已经形成的市场份额优势,可能因为市场失灵或管理失控,无法吸引到相应的投资,使得其经营情况面临恶化风险。

而这显然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